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计划用水户未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水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