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节约用水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