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