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居民住宅小区的公共环境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已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区域,应当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