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倡导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水新产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生产工艺、用水设备和器具。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