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