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公共供水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