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