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