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供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配置市政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资金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