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市、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法编制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供水专项规划、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编制供水、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