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有《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或者修订。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不得予以审核、批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