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