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利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宾馆、饭店和规划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住宅区以及其他民用建筑,应当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