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节约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产品以及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器具。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