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节约,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杜绝水资源浪费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利用,是指采取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利用再生水(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