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六章 激励和处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血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献血工作经费的;(二)泄露献血者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