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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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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用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无偿献血证》和《完成献血计划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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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