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动员和组织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通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