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相应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