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