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