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备)用水源地的水质保护工作,明确引江河、新通扬运河、卤汀河、泰东河等重要清水通道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保护责任,保证饮(备)用水源地的水质。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