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