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