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四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有关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