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一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