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莱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