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