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