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第三章 灾害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每年的汛期起止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确定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重点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和有防汛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汛期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