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八条有效凌家滩遗址保护对象包括:(一)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二)房址、环壕、祭坛、墓葬区等古人类生产生活场所;(三)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