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凌家滩遗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房址、环壕、祭坛、墓葬区等古人类生产生活场所;

(三)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