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含山县人民政府以及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凌家滩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凌家滩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