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八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