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