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对涉及空间的规划进行审查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空间战略规划的;
(四)未建立与综合平台的数据交换,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建立的;
(五)未按规定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送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纳入综合平台的;
(六)未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
(八)擅自调整审批流程的;
(九)未按照规定的审查事项、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审批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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