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实行建设项目参与者违法名单制度。

建设项目参与者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违法名单,纳入全市信用征信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履行所承诺事项的;

(三)所承诺的事项未通过随机抽查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