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进行商业性或者非法活动的,可以由志愿者协会予以劝阻或者依据协会章程处理;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