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