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县道规划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公告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