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合法利益,不得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鼓励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农村公路建设造成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毁损的,应当依法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给予补偿,但是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