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和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