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