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