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