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禁止在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出租、出让或者房地产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