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乡村绿化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绿化效果、四季景观和防护功能的需要,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的地势和条件实施绿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