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

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