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在报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