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或者因为其他情形终止代表资格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依照前款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被撤销、终止的,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