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