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